“LEIMERIOUS及图”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申请人:四川磊梅瑞斯实业有限公司(原申请人:四川磊梅瑞斯影业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663775号“LEIMERIOU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21296689号“LEIMERIOUS及图”商标、第9660307号“宸博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整体外观、构成要素、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且申请商标正在办理转让,将会与引证商标一的所有人为同一主体。综上,申请人请求暂缓本案审理至申请商标转让后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原申请人四川磊梅瑞斯影业有限公司已于2018年7月20日将申请商标转让至现申请人四川磊梅瑞斯实业有限公司名下并公告。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所有人与引证商标一的所有人为同一主体,引证商标一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整体外观、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整体尚可区分,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