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峨山泉及图”与“晶丰瑞及图”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4578753号“二峨山泉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8853310号“晶丰瑞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2849522号“YUNZUFE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共存于市场不会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无酒精果汁饮料;水(饮料);矿泉水(饮料);餐用矿泉水;苏打水;无酒精饮料;汽水;纯净水(饮料);植物饮料;豆汁”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冰茶;茶饮料”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销售场所及消费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的识别主体不同,且图形部分相似度较弱,共存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不会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