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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争议 驳回复审 成功案例 无效宣告

“PM•BOX珀魔”与“PUMBOX”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PM•BOX珀魔”与“PUMBOX”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4572502号“PM•BOX珀魔”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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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与显著性,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6486905号“PUMBOX”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中的“魔”字为艺术字体,不会因为其艺术使用而产生误认造成不良影响。申请商标经大量使用和推广已取得显著性。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地址截图等证据。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PM•BOX珀魔”与引证商标“PUMBOX”在文字构成、呼叫、外观等方面差异较大,区别明显,共存于市场不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未构成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中“魔”字为不规范汉字,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申请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