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枫恩维me”与“芝蜜this's me”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4381104号“枫恩维m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7823324号“爱享me及图”商标、第7819642号“爱享me及图”商标、第10063916号“芝蜜this's me”(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整体尚有一定区别,未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