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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1165761号“百 百家号 在这里影响世界 DU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关于第21165761号“百 百家号 在这里影响世界 DU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申请人不服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商评字[2018]第0000009888号《关于第21165761号“百 百家号 在这里影响世界 DU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以下称北京知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产法院作出(2018)京73行初3158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被诉决定,并责令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鉴于原告认可诉争商标被驳回部分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务构成类似服务,本院对此不再评述。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4)京知行初字第124号劲牌有限公司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第三人湖北稻花香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商标无效宣告行政纠纷一案判决书中认定:单个的汉字属于文字商标的基本构成要素,如仅仅因为具有包含关系即认定构成近似,则意味着只要其他任何商标中含有该汉字即会被认定构成近似商标,这一后果会使单个汉字的商标具有很宽的保护范围,并不适当。

  本案中,诉争商标由汉字“百家号”、“在这里影响世界”、图形化处理的汉字“百”、拼音“du”及“熊掌”图形组成,其中汉字“百家号”在其中所占比例较大,为诉争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引证商标一、二均由汉字“百”及椭圆图形组成。将诉争商标与两引证商标相比较,诉争商标显著部分汉字“百家号”虽然完整包含两引证商标显著部分汉字“百”,但鉴于上述我院在先判例确立的原则,在“百家号”与“百”含义差异明显,且诉争商标与两引证商标整体视觉效果差异明显的情况下,不应认定诉争商标与两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诉争商标与两引证商标如共同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消费者在隔离比对时以一般注意力即可区分,不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故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综上,原告的诉讼理由成立,对其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诉决定适用法律有误,本院依法予以撤销。

  根据法院生效判决,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整体含义、视觉效果上存在明显差异,若二者同时使用在类似服务上尚不致于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