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洛甄企业管理事务所“糊涂龙虾”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4184050号“糊涂龙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7232137号“糊涂生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2514220号“糊涂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2514221号“糊涂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不构成近似商标,共存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易于消费者识别。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既可注册,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店面及包装图片等打印件。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餐馆;酒吧服务;活动房屋出租;动物寄养”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餐馆;茶馆”等服务、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宠物饲养”等服务、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活动房屋出租;动物寄养”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三件引证商标均包含显著识别文字“糊涂”,在文字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三件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区别于三件引证商标的可注册性。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无关,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国际分类:43类 餐饮住宿 申请/注册号:24184050 商标申请日期:2017-05-17 申请人:上海洛甄企业管理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