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科网(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第24962078图形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496207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7511235号“娃娃博士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设计构成、整体外观、显著性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在长期使用过程中显著特征得到增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不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在42类上的注册信息;申请商标的使用证据;申请商标的展会材料及其他宣传证据。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为纯图形商标,其与引证商标的图形部分在图形设计、视觉效果方面相近,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电子教学学习机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程序)、电子图书阅读器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相关公众在施以一般注意力情形下可能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存在混淆的可能性。商标审查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其他类似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形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