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宏业”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4522608号“兴宏业”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引证的第24275393号“宏业兴电子 HY HONGYEX及图”商标、第10828005号“宏业兴 HONGYEX HY”商标、第9188394号“兴鸿业”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宣传册、办公环境图、网站图片、部分合同、资质文件等。
经审理查明:至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因被商标局驳回,现已无效,故引证商标一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的文字“兴宏业”与引证商标二的主要认读文字之一“宏业兴”仅文字排序不同,与引证商标三 的文字“兴鸿业”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均相近,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难以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已经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母线槽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商品的功能用途等方面均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产生足以使相关公众将其与引证商标二、三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