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康市佳士利工贸有限公司“HORSEMAN及图”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3490450号“HORSEMA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与商标局引证的第3130927号“KNIGH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2.申请商标经长期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同引证商标共存不会造成混淆误认。3.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的英文“HORSEMAN”中文译为“骑手”,引证商标的英文“KNIGHT”中文译为“骑士”,两者含义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图形在构图要素、整体外观等方面基本相同。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精加工机器、刀片(机器部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刀具(机器零件)、磨石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二者共存于市场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评审具有个案性,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