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无锡柴油机厂商标权纠纷案
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无锡柴油机厂诉称,其享有“锡柴”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商品为第7类。2015年莱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曾查获了一批印有“锡柴”标识的气缸垫,同时对该批假冒商品的生产者莱阳某机械厂做出了行政处罚。莱阳某机械厂未经许可,在与原告柴油机厂注册商标核定商品类似的产品上使用“锡柴”字样足以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或误认,构成商标侵权。故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烟台中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享有在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莱阳某机械厂生产的汽缸垫片产品的包装上未经商标注册人柴油机厂的许可,使用与涉案注册商标相同的“锡柴”标志,该产品属于假冒商品。莱阳某机械厂生产、销售假冒商品,极易导致消费者对“锡柴”商标商品来源的混淆误认,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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