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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张裕与通化葡萄酒公司产生商标权纠纷

齐鲁晚报齐鲁壹点 记者 王坤

4月26日,在第21个世界知识产权日到来之际,泰安中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全市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情况,发布知识产权审判典型案例。

发布会上,孙岱峰副院长通报了全市法院2016年—2020年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有关情况,介绍了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市法院知识产权审判的重点工作。发布会上还发布了十起典型案例。

近年来,全市法院认真履行审判职责,大力推动审判体制机制改革,完善知识产权审判格局;不断拓展沟通交流,加强全省中西部地区知识产权保护联动,加强与行政机关沟通协作,完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2016年—2020年,全市法院共受理各类知识产权案件1890件,审结1902件,相关案件被评为“全省法院2020年度优化营商环境十大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烟台张裕集团有限公司经核准注册了“解百纳”商标,经张裕集团授权许可,原告有权使用“解百纳”注册商标。原告认为被告通化葡萄酒公司大量生产、销售标有“解百纳”字样的葡萄酒,构成商标侵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裁判结果】“解百纳”商标核准注册后,虽被提出了商标异议申请,但“解百纳”商标未被撤销注册,其相应的合法权益应依法受到保护。被告通化葡萄酒公司的行为侵犯了“解百纳”注册商标专用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的民事责任。鉴于被告通化葡萄酒公司生产的涉案产品均是在2007年及2009年,与原告发现被告侵权产品时间间隔两年以上,且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起诉前两年被告有生产侵权产品的行为,故酌定被告通化葡萄酒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50000元。

【典型意义】本案系一起正确认定商标权是否是通用名称并对赔偿数额准确界定的侵害商标权典型案件。“解百纳”是张裕公司根据单一葡萄品种独创的品牌和商标,不是干红葡萄酒的通用名称,且“解百纳”商标注册后未被撤销,其合法权利应当依法受到保护。对于赔偿数额的确定,考虑到涉案产品均是在2007年及2009年生产,系“解百纳”商标争议期间,且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起诉前两年被告有生产侵权产品的行为,故酌定被告通化葡萄酒公司赔偿原告较低的数额。本案的裁判,既保护了商标权人的权利,又考虑到相同生产者的实际情况,实现了保护与限制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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