豪夫迈•罗氏有限公司“Voerson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案例
申请人于2021年10月28日对第54511616号“Voerson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申请人拥有全球领先的制药和诊断业务,是全球最大的生物技术公司。“Roche及图”和“罗氏及图”是申请人在中国使用最广泛的的两个主商标,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并已与申请人形成对应关系。2、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领土延伸至中国的第832631号“Roche及图”商标和第3873759号“罗氏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引起市场混淆误认。3、争议商标的注册有损申请人在先商标使用权,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注他人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4、被申请人有搭便车、利用申请人声誉谋取不正当利益之嫌疑,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将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品质等特征产生混淆误认,欺骗消费者,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和(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罗氏中国总公司、各地分公司、分支机构一览表及相关营业质证、批准证书;
2、上海罗氏53个中国城市一级分销商名录;
3、各类药品审批注册清单;
4、罗氏制药药品在中国的批件复印件;
5、申请人知名度证据;
6、申请人广告宣传、媒体报道、经营销售等商标使用证据;
7、其他相关证据。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本案被申请人青岛海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2日提起注册申请,于2021年10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5类“医疗基因检测用试剂、医用或兽医用化学试剂、医用生物标志物诊断试剂、医用生物制剂、医用诊断试剂、医用遗传特性测试试剂、兽医基因检测用试剂、医用或兽医用诊断制剂、医用放射性物质、卫生用消毒剂”商品上。
2、申请人引证商标一领土延伸至中国的时间与引证商标二注册时间均早于本案争议商标申请日,分别核定使用在第5类“医用营养品、医药制剂”等商品上,截至本案审理之时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
一、争议商标由文字“Voerson”及图形组合而成,引证商标一由文字“Roche”及图形组合而成,引证商标二由汉字“罗氏”及图形组合而成。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差距明显,未构成近似标志。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申请人援引《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主张争议商标系对其在先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的恶意抢注,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规定旨在保护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并且以该未注册商标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力为要件。一方面,申请人在本案中援引该规定提出的具体事实和理由指向其在医药制剂等商品上使用“Roche及图”、“罗氏及图”商标的情况。申请人核定使用在医药制剂等商品上的引证商标一、二领土延伸至中国的时间及注册时间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的权利冲突不属于该规定调整范围,属于前述《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调整范围,我局已予评述。另一方面,在案并无证据证明申请人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已将与争议商标“Voerson及图”相同或近似的标志使用在医用生物制剂等商品上,并使之具有一定影响。因此,争议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 “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所指情形。
三、申请人既未明确提出其享有的除商标权以外的其它何种在先权利受到损害,亦未就此提交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故本案尚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之规定。
四、申请人援引的《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之规定系指商标标识本身带有欺骗性,易造成产地、质量等特点的误认,不宜作为商标使用。申请人所述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导致的误认则指向不同主体相对权利冲突所导致的商品来源误认,不属于上述规定的调整范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有其他不良影响”是指系争商标本身对我国政治、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秩序、社会公共利益存在消极、负面的影响,本案争议商标本身并不存在上述不良影响。因此,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违反上述两项规定的理由,我局不予支持。另外,《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亦适用于系争商标的注册有害于社会公共秩序或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本案申请人援引该规定所述具体理由仍指向其相对权益,并无证据证明被申请人的行为扰乱了社会公共秩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争议商标不属于该规定所指情形。
五、《商标法》第七条为原则性规定,其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具体条款中,我局已根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适用相应的具体条款进行审理,不再对该原则性规定单独另行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第54511616号“Voerson及图”商标:
申请/注册号:54511616 商标申请日期:2021-03-22 国际分类:5类 医疗用品
初审公告日期:2021-07-06 注册公告日期:2021-10-07 专用权期限:2021-10-07至2031-10-06
申请人:青岛海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医疗基因检测用试剂(0501)、医用或兽医用化学试剂(0501)、医用生物标志物诊断试剂(0501)、医用生物制剂(0501)、医用诊断试剂(0501)、医用遗传特性测试试剂(0501)、兽医基因检测用试剂(0504)、医用或兽医用诊断制剂(0501)、医用放射性物质(0501)、卫生用消毒剂(05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