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雷顿科技有限公司“BRETON”商标无效宣告请求案例案例
申请人于2021年10月28日对第49453203号“BRETON”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被申请人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抢注申请人的“博雷顿”、“图形”和“BRETON”商标,具有攉取或不正当利用他人已有市场声誉的意图。被申请人抢注他人在先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2、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害了申请人的著作权和字号权。3、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33493032号“Breton horse”商标、第35177577号“Breton”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共存于市场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工商登记信息;
2、申请人商标注册证据;
3、被申请人商标注册证据;
4、在先案件裁定书;
5、原创性声明;
6、博雷顿Breton品牌形象设计服务委托合同书;
7、付款凭证;
8、设计底稿;
9、博雷顿品牌视觉识别形象手册(节选);
10、搭建合同;
11、展会照片;
12、新闻报道。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本案被申请人刘学才于2020年9月3日提起注册申请,于2021年4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类“润滑油、润滑脂、石油(原油或精炼油)、工业用油、切削液、发动机油、乳化油、白油、导热油、燃料油”商品上。
2、申请人引证商标一、二的申请时间和初步审定时间均早于本案争议商标申请日,分别核定使用在第12类“卡车”等商品和第7类“马达和引擎启动器”等商品上,截至本案审理之时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3、经查询,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在第4类商品上申请注册与申请人字号“博雷顿”文字构成完全相同的“博雷顿”以及与申请人在先图形商标构图相同的图形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
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第4类发动机油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第12类卡车等商品和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第7类马达和引擎启动器等商品在商品内容、销售场所等方面存在较大差距,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系对其在先使用已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抢注,并援引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申请注册商标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规定。首先,申请人在案提交的媒体报道等证据可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申请人已在先将“BRETON”商标使用在重卡、装载机等工程车辆设备的研发领域,并通过媒体上的宣传使之具有一定影响。其次,申请人在先使用的“BRETON”商标文字组合具有一定的独创性和较强的显著性,争议商标“BRETON”与申请人商标“BRETON”字母组合完全相同,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润滑油”商品与申请人在先使用“BRETON”商标的重卡、装载机等工程车辆设备的研发领域存在一定关联,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导致相关公众将之与申请人相联系,进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且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在第4类商品上申请注册与申请人字号“博雷顿”文字构成完全相同的“博雷顿”以及与申请人在先图形商标构图相同的图形商标,其申请注册行为难谓巧合。因此,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情形。
三、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损害其字号权。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对字号权予以保护应以系争商标与在先字号相同或高度近似为条件。本案中,争议商标“BRETON”与申请人字号“博雷顿”差异明显,难以认定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构成了对申请人在先字号权的损害。另,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著作权。但著作权法保护的是美术作品中具有审美意义的独创性内容,本案争议商标仅由普通印刷体汉字构成,不存在抄袭他人作品独创设计的情况。综上所述,争议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所指情形。
四、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所指情形,对此我局认为,在申请人有关权益已通过其他条款获得充分救济的情况下,本案已无需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绝对事由相关规定再行审理。申请人有关理由,我局不再评述。
五、此外,申请人虽援引《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但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对此不予支持。《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为原则性规定,其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具体条款中,我局已根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适用相应的具体条款进行审理,不再对该原则性规定单独另行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第49453203号“BRETON”商标:
申请/注册号:49453203 商标申请日期:2020-09-03 国际分类:4类 燃料油脂
初审公告日期:2021-01-20 注册公告日期:2021-04-21 专用权期限:2021-04-21至2031-04-20
申请人:刘学才
商品/服务项目:润滑油(0401)、润滑脂(0401)、石油(原油或精炼油)(0401)、工业用油(0401)、切削液(0401)、发动机油(0401)、乳化油(0401)、白油(0401)、导热油(0401)、燃料油(0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