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棒球主盟资产公司“MLBY”商标无效宣告请求案例

棒球主盟资产公司“MLBY”商标无效宣告请求案例

  申请人于2021年11月24日对第42867758号“MLBY”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第4336063号“MLB”商标、第33603271号“MLB KIDS”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MLB”作为申请人商号、商标、赛事名称简称,申请人对“MLB”享有在先商号权、在先商标权、在先商品化权,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申请人的相关在先权利。三、被申请人还申请注册了多件与他人知名品牌近似的商标,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四、争议商标系不以实际使用为目的的恶意申请,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提供者产生误认,将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五、请求认定申请人第4336064号“MLB”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是在“组织和提供通过电视、电台及全球计算机网络等广播媒介进行现场直播的棒球比赛;制作通过电视、电台及全球计算机网络转播的节目”服务上注册的驰名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易误导公众,致使申请人的合法利益可能受损。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光盘证据:

  1.相关宣传使用资料;

  2.相关决定、裁定、判决;

  3.相关企业信息;

  4.被申请人名下商标信息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 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12月6日申请注册,经异议程序于2021年11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手套(服装)、皮带(服饰用)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 引证商标一、二、三初步审定日期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期,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第41类娱乐服务等服务上,现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属于总则性规定,本案将根据当事人的具体评审理由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MLBY”与引证商标二显著识别部分“MLB”,字母构成相近,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手套(服装)、皮带(服饰用)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手套(服装)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共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商品来源,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损害其“MLB”在先商号权、在先商品化权,但争议商标“MLBY”与“MLB”未构成相同或基本相同,相关公众不易将其与申请人商号及赛事名称相联系,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侵犯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及商品化权益,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规定。

  三、《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保护的是在系争商标申请注册前已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本案中,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申请人已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注册了引证商标二,且本案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其在先商标权利予以保护,因此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上述规定进行审理。

  四、《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是指商标对其指定使用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作了超过其固有程度或与事实不符的表述,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情形。本案中,争议商标并不存在上述情形,故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五、《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有其他不良影响”是指商标自身的构成要素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极、负面的影响的情形,其立法目的在于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利益。本案中,争议商标不存在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极、负面影响的情形,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另,鉴于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予以规制,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审理。

  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等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第42867758号“MLBY”商标信息:

商品/服务 成品衣; 服装; 婴儿全套衣; 游泳衣; 鞋; 帽; 袜; 手套(服装); 皮带(服饰用); 婚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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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注册号 42867758 申请日期 2019年12月06日 国际分类 25

申请人名称(中文) 石狮市王康服装设计室

申请人地址(中文) 福建省泉州市石狮市嘉禄东路198号东城美居1幢2梯1602室

初审公告期号 1700 注册公告期号 1767

初审公告日期 2020年06月20日 注册公告日期 2021年11月14日

专用权期限 2020年09月21日 至 2030年0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