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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5097083号“开心鸭”商标无效宣告请求案例

第35097083号“开心鸭”商标无效宣告请求案例

  申请人于2021年04月09日对第35097083号“开心鸭”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193162号“開心”商标、第10794098号“开心”商标、第8634151号“开心 Q熊”商标、第10854856号“开心包”商标、第4191659号“开心点”商标、第3244695号“开心相伴”商标、第8918382号“开心 分享包”商标、第12634279号“开心分享桶及图”商标、第34774980号“開心”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同时使用将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2、被申请人作为自然人在多个类别上申请注册近两百件商标,明显超出正常商业使用需求,具有恶意囤积商标的嫌疑。被申请人的行为具有明显主观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3、争议商标的注册带有欺骗性,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将导致市场混乱,使企业间存在不正当竞争,从而造成不良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档案资料;

  2、商标联合使用声明;

  3、“开心”系列品牌商品图片;

  4、2010年-2020年“开心”系列品牌产品销售证据;

  5、“旺旺”、“旺仔”被认定为驰名商标证据;

  6、“旺旺”、“旺仔”商标知名度证据;

  7、在先案件裁定书;

  8、其他相关证据。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本案被申请人刘庆涛于2018年12月4日提起注册申请,经异议,于2020年12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咖啡、糖、糕点、谷粉、饼干、虾味条、以米为主的零食小吃、茶”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二的申请时间和注册时间均早于本案争议商标申请日,分别核定使用在第30类“糖、巧克力、饼干、米果、糖果、糕点、月饼”等商品上,截至本案审理之时均为申请人名下的有效注册商标。

  3、引证商标三、四、五、六、七、八的申请时间和注册时间均早于本案争议商标申请日,分别核定使用在第30类“谷类制品、茶饮料、咖啡”等商品上,截至本案审理之时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注册。

  4、申请人引证商标九的申请时间早于本案争议商标申请日,初步审定时间晚于本案争议商标申请日,核定使用在第30类“茶、糖、糖果、蜂蜜、饼干、糕点、月饼、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以米为主的零食小吃、米果(膨化食品)、除香精油外的食物用调味品、家用嫩肉剂、食用预制谷蛋白”商品上,截至本案审理之时为在先申请有效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

  一、引证商标三至八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均已被撤销注册,对争议商标不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调整的权利障碍。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咖啡、谷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九核定使用的饼干等商品商品内容、主要原料存在较大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争议商标在咖啡、谷粉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九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除咖啡、谷粉之外的饼干、虾味条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九核定使用的饼干、米果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开心鸭”与引证商标一、九“開心”及引证商标二“开心”文字构成相近。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九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申请人援引的《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之规定系指商标标识本身带有欺骗性,易造成产地、质量等特点的误认,不宜作为商标使用。申请人所述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导致的误认则指向不同主体相对权利冲突所导致的商品来源误认,不属于上述规定的调整范围。

  三、《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中“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涉及的是宣告商标无效的绝对事由,适用于禁止损害公共秩序、公共利益或是妨碍商标注册管理秩序的行为。在案证据尚难以证明被申请人的行为损害了公共利益,扰乱了公共秩序。因此,对于申请人的有关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四、此外,申请人虽援引《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但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对此不予支持。《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为原则性规定,其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具体条款中,我局已根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适用相应的具体条款进行审理,不再对该原则性规定单独另行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咖啡、谷粉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第35097083号“开心鸭”商标:

申请/注册号:35097083 商标申请日期:2018-12-04 国际分类:30类 方便食品

初审公告日期:2019-07-06 注册公告日期:2020-12-28 专用权期限:2019-10-07至2029-10-06

申请人:刘庆涛 代理机构:

商品/服务项目:蜂蜜(3005)、茶饮料(3002)、咖啡(3001)、糖(3004)、糖(3003)、糕点(3006)、谷粉(3008)、饼干(3006)、虾味条(3010)、以米为主的零食小吃(3010)、以米为主的零食小吃(3006)、茶(3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