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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上半城名茶有限公司对“卓筒井死海”商标无效宣告请求案例分析

成都上半城名茶有限公司对“卓筒井死海”商标无效宣告请求案例分析

  "申请人于2017年11月06日对第13240936号“卓筒井死海”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卓筒井”具有两层固定含义,其一是指北宋年间大英县出现了可以在无机械动力的情况下,通过直立粗大的竹筒钻井百米;其二是指通过上述钻井技术以吸卤的盐井名称,该项传统技术在2006年国发(2006)18号文件中,认定为首批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争议商标“卓筒井死海”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特点产生误认。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具有主观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以下简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对争议商标宣告无效。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中国国家地理2007年01期官方网站截图。

  2、大英县志关于“卓筒井”的历史渊源。

  3、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情况。

  4、大英县人民政府《关于以我县国有平台公司为主体注册和管理“卓筒井”商标的报告》(原件)。

  被申请人在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3年9月13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商标局审查于2015年1月14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6类不动产管理、商品房销售等服务上。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关于申请人引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七条为原则性条款,根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本案中,尚无充分理由可以认定争议商标“卓筒井死海”指定使用在不动产管理、商品房销售等服务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特点产生误认,进而造成不良影响。因此,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

  此外,申请人并未提交证据证明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采取了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第13240936号“卓筒井死海”商标:

申请/注册号:13240936 商标申请日期:2013-09-13 国际分类:36类 金融物管

初审公告日期:2014-10-13 注册公告日期:2015-01-14 专用权期限:2015-01-14至2025-01-13

申请人:成都上半城名茶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资本投资(3602)、农场出租(3604)、商品房销售(3604)、担保(3606)、典当(3609)、代管产业(3608)、募集慈善基金(3607)、经纪(3605)、不动产管理(3604)、保险(36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