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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争议 驳回复审 成功案例 无效宣告

广州市橡山淳商贸有限公司“Oakhill Castle”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广州市橡山淳商贸有限公司“Oakhill Castle”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4499801号“Oakhill Castl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的使用和宣传已与申请人建立唯一的对应关系,不会造成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6357093号“OAKHIL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文字构成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初步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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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部分使用材料为主要证据。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中“Castle”可译为“城堡”,使用在相关商品上显著性较弱,故该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为“Oakhill ”,与引证商标字母构成完全相同,构成近似标识。两商标若同时指定使用在葡萄酒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产生可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24499801号“Oakhill Castle”商标

申请/注册号:24499801 商标申请日期:2017-06-06 国际分类:33类 酒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广州市橡山淳商贸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朗姆酒(3301)、果酒(含酒精)(3301)、葡萄酒(3301)、汽酒(3301)、白酒(3301)、酒精饮料(啤酒除外)(3301)、威士忌(3301)、蒸煮提取物(利口酒和烈酒)(3301)、白兰地(3301)、伏特加酒(3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