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宝溪茶业及图”商标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3041139号【茶; 茶饮料; 冰茶; 用作茶叶代用品的花或叶; 甘菊茶饮料; 】“名宝溪茶业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9729723号【矿泉水(饮料); 汽水; 水(饮料); 水果饮料(不含酒精); 无酒精果汁; 无酒精果汁饮料; 无酒精饮料; 】“歸茗泉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
第9967464号【茶; 茶饮料; 调味品; 蜂蜜; 糕点; 谷类制品; 糖; 糖果; 馅饼; 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 】“JBTE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
第9799225号【冰茶; 茶; 茶叶代用品; 茶饮料;】“悦木沉香 茶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
第9080801号【谷类制品; 含淀粉食品; 花生糖果; 饺子; 甜食; 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 茶; 茶叶代用品; 茶饮料; 糕点; 】“振裕楼 Zhen yu lo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
第9087637号【茶; 茶叶代用品; 】“边山名茶 Bian Shan ming ch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
第7960891号【冰淇淋; 茶; 调味品; 非医用营养液; 糕点; 锅巴; 咖啡; 馒头; 食用香料(不包括含醚香料和香精油); 糖;】“春寿岩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未构成近似商标,不会引起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申请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宣传,已经取得一定显著性。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使用宣传情况证明材料。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经审理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整体外观等方面有所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上述商标并存,不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但申请商标文字包含“茶业”,其使用在“馅饼(点心)、坚果粉、冻酸奶(冰冻甜点)、食品用香料(含醚香料和香精油除外)、天然增甜剂”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从而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情形,故适用《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向申请人寄送商标驳回复审案件评审意见书,申请人于法定期限内未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相关申辩意见。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文字包含“茶业”,指定使用在非茶类的“馅饼(点心)、坚果粉、冻酸奶(冰冻甜点)、食品用香料(含醚香料和香精油除外)、天然增甜剂”复审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申请人的广泛使用和宣传已排除了产生误认的可能性。
依照《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馅饼(点心)、坚果粉、冻酸奶(冰冻甜点)、食品用香料(含醚香料和香精油除外)、天然增甜剂”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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