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4312946图形商标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4312946号【商业企业迁移; 开商业发票服务; 人员招收; 】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较强显著性,与商标局驳回引证的第8278496号【饭店商业管理; 广告; 商业管理辅助; 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 替他人推销; 】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图要素、视觉效果、呼叫方式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为纯图形商标,两商标在构图要素、整体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户外广告、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商业管理辅助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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