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浦门仓储设备有限公司“COOP”商标注册驳回案例
申请人因第23028140号“COOP”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3036326号“COOP及图 ”商标、第6917907号“-CO2OP”商标、第9585151号“COOP168及图”商标、第3583467号“水泊商场 COOP及图”商标、第21313834号“COCP”商标、国际注册第1227749号“COOP”商标、国际注册第1230020号“vivi verde coop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七)存在明显区别,不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相关宣传使用证据。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七尚可区分,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申请商标“COOP”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六显著识别字母“COOP”相同,与引证商标五“COCP”字母构成、呼叫相近,且未形成区别含义,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进出口代理、商业管理辅助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推销(替他人)服务,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替他人推销等服务,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引证商标六核定使用的企业管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六并存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六相区分的显著特征。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23028140号“COOP”商标:
COOP
申请/注册号:23028140 商标申请日期:2017-03-06 国际分类:35类 广告销售
初审公告日期:2019-02-27 注册公告日期:2019-05-28 专用权期限:2019-05-28至2029-05-27
申请人:上海浦门仓储设备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商业企业迁移(3505)、销售展示架出租(35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