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因第24152940号“HDYC”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具有极强的显著性,能够与其他商标相区别。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4710324号“杭大月光HDY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的整体构成、外观及呼叫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已经实际使用,并在使用中获得了显著性,不会与引证商标相混淆。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产品图片复印件等作为主要证据。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为字母组合“HDYC”,与引证商标的字母组合等方面相近,相关公众施以普通注意力不易明确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若共存在灯、照明器等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取得能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相混淆。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24152940号“HDYC”商标:
申请/注册号:24152940 商标申请日期:2017-05-16 国际分类:11类 民用设备
初审公告日期:2019-02-27 注册公告日期:2019-05-28 专用权期限:2019-05-28至2029-05-27
申请人:佛山市华煜照明科技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冷冻设备和机器(1105)、汽车灯(1101)、运载工具用照明装置(1101)、煤气灯(1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