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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维遥感 TDRSS及图”商标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时维遥感 TDRSS及图”商标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3683479号【时维遥感技术服务(武汉)有限公司】“时维遥感 TDRS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2382612号【为消费者提供商业信息和建议(消费者建议机构); 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 广告空间出租; 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 进出口代理; 替他人推销; 市场营销; 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 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 在通讯媒体上出租广告时间;】“天缀 T dres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

  第23577881号【商业企业迁移; 在计算机数据库中更新和维护数据;】“时维管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

  第16530121号“时维网咖”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首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整体构成和呼叫上尚可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其次,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在计算机数据库中更新和维护数据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在计算机数据库中更新和维护数据服务、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商业管理辅助等服务在服务对象、服务场所、销售渠道等方面上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显著认读汉字“时维遥感”与引证商标二“时维管家”、引证商标三“时维网咖”头两个字完全相同,且均起主要识别作用的中心词语,从而使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上相近,整体视觉印象具有关联性,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以一般注意力观察,易产生混淆,已构成近似标识。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二者是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关联关系,从而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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