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柠女人”商标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4089942号【纸; 海报; 油画; 纸牌游戏策略指导手册; 钢笔(办公用品); 复写纸; 纸或纸板制广告牌; 笔记本;】“青柠女人”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4757555号【消毒剂; 牙用光洁剂; 净化剂; 卫生垫;】“青亮女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的含义、呼叫区别明显,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综上,请求予以申请商标初步审定并公告。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复印件):销售合同及发票、产品图片、仓库照片。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文字构成、呼叫及视觉效果相近,应判为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卫生纸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卫生垫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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