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UST”与“dust networks及图”商标近似复审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3852211号“DUS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14658796号“dust networks及图”商标、国际注册第900607号“Dust”商标、国际注册第892784号“DUST NETWORK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在含义、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三专用期满未续展,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推广,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关系,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产品购销合同及发票。
经审理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三已完成商标续展,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外围设备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计算机外围设备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字母构成、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同时使用在前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一、二、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取得了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不同的显著性。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23852211号“DUST”商标:
申请/注册号:23852211 商标申请日期:2017-04-28 国际分类:9类 科学仪器
初审公告日期:2019-02-27 注册公告日期:2019-05-28 专用权期限:2019-05-28至2029-05-27
申请人:北京约书亚科技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声音传送装置(0908)、电源材料(电线、电缆)(0912)、发光式电子指示器(0906)、放大设备(摄影)(0909)、教学仪器(0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