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北儿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北儿”商标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5112538号“北儿”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取得显著性,不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引证商标第23969648号“北儿”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被驳回,不构成在现权利障碍。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资料复印件;相关服务合同复印件。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已被商标局依法予以驳回,驳回决定业已生效,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申请商标,易使相关公众联想为“北京儿童医院”,从而产生误认。
依照《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25112538号“北儿”商标:
申请/注册号:25112538 商标申请日期:2017-07-03 国际分类:35类 广告销售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北京北儿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户外广告(3501)、张贴广告(3501)、为广告或推销提供模特服务(3501)、替他人预订电讯服务(3506)、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3502)、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或批发服务(3509)、销售展示架出租(3508)、点击付费广告(3501)、人事管理咨询(3504)、市场营销(35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