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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争议 驳回复审 成功案例 无效宣告

“欢腾HANGTEN”商标注册近似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欢腾HANGTEN”商标注册近似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4287607号“欢腾HANGTE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3950259号“HANG T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异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2、申请人注册申请商标完全是出于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善意目的。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复审的空气净化装置和机器、冰箱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空气调节设备、冷冻设备和装置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拼音部分“HANGTEN”与引证商标显著文字“HANG TE”字母组合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24287607号“欢腾HANGTEN”商标:

申请/注册号:24287607 商标申请日期:2017-05-23 国际分类:11类 灯具空调

初审公告日期:2019-03-06 注册公告日期:2019-06-07 专用权期限:2019-06-07至2029-06-06

申请人:刘孝清

商品/服务项目:照明器械及装置(1101)、烹饪用电高压锅(1104)、电炊具(1104)、燃气炉(1104)、电热水壶(1104)、电磁炉(1104)、烤炉(1104)、龙头(1108)、电暖器(1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