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ike及图”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3769313号“dik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其与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1801886号“提克DIKE”商标、第5455587号“DIKE”商标、第668929号“迪克DIKE及图”商标、第3544332号“狄克DIKE”商标、第10036747号“敌克DIKE”商标、第7164005号“地渴DiKE”商标、第14477833号“娣客DIKE”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七)在含义、读音、整体外观、设计风格等方面差异明显,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婴儿全套衣、袜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七核定使用的婴儿全套衣、长统袜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七中均含有显著性文字“dike”,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七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23769313号“dike及图”商标:
申请/注册号:23769313 商标申请日期:2017-04-25 国际分类:25类 服装鞋帽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陈丰养
商品/服务项目:服装(2504)、裤子(2501)、T恤衫(2501)、运动衫(2501)、鞋(2507)、袜(2509)、婴儿全套衣(2502)、服装(2505)、服装(2502)、服装(2503)、夹克(服装)(2501)、服装(2501)、针织服装(2501)、服装带(衣服)(25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