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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良友食品饮料有限公司“金汇及图”商标注册撤销案例分析

山东良友食品饮料有限公司“金汇及图”商标注册撤销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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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因第1599237号“金汇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商标局商标撤三字[2017]第Y014488号决定,于2017年12月28日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2014年4月11日至2017年4月10日(以下称指定期间)的商标使用证据有效,驳回申请人的撤销申请,复审商标继续有效。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并未在指定期间在中国有效使用复审商标,且申请人至今仍未看到被申请人向商标局提交的使用证据。综上,请求向申请人送交被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并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网络搜索结果。  被申请人在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通过调取商标局阶段相关证据,被申请人在商标局撤销三年不使用阶段向商标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被申请人生产销售产品的包装袋、包装纸箱;  2、被申请人签订的《供销合同》及发票;  3、被申请人签订的《经销合同》及发票、发货单;  4、《检验报告》;  5、产品宣传页。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向申请人送达上述证据,申请人在规定期间内提出质证意见如下: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具有关联性,且使用的商标并非复审商标。综上,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再次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被申请人注册的第1570937号“金三江及图”商标档案信息。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00年4月3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01年7月7日核准注册在第29类水果蜜饯、干枣等商品上。2017年4月11日申请人以“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对复审商标向商标局提出撤销申请,要求撤销复审商标在所有商品上的注册申请。2017年11月30日商标局作出决定,驳回申请人的撤销申请,复审商标继续有效。申请人不服,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复审商标是否在指定期间在其核定使用的水果蜜饯、干枣等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以证明系争商标的使用证据应当能够显示出使用的系争商标标识、系争商标使用的商品及系争商标的使用人。该使用人既包括商标注册人自己,也包括商标注册人许可的他人。如许可他人使用的,应当能够证明许可使用关系的存在。本案中,被申请人在商标局阶段提交的证据3中显示商标为本案复审商标图样,可以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在水果蜜饯商品上实际销售了标有复审商标的商品。综合考虑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加之证据1、5予以佐证,可以认定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在水果蜜饯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鉴于葡萄干、果肉、水果肉、水果片、山楂片、干枣商品与水果蜜饯商品属于类似商品,故可以认定复审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亦可以得以维持。  依照《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

第1599237号“金汇及图”商标

申请/注册号:1599237 商标申请日期:2000-04-03 国际分类:29类 食品

初审公告日期:2001-04-07 注册公告日期:2001-07-07 专用权期限:2011-07-07至2021-07-06

申请人:山东良友食品饮料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葡萄干(2904)、水果密饯(2904)、果肉(2904)、水果肉(2904)、水果片(2904)、山楂片(2904)、干枣(29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