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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争议 驳回复审 成功案例 无效宣告

广州市君华软件科技有限公司商标局第23396000图形商标近似驳回案例

商标局第23396000图形商标近似驳回案例

申请人因第23396000号【广州市君华软件科技有限公司】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6684184号【中国华电集团清洁能源有限公司 广告; 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 投标报价; 为建筑项目进行商业项目管理服务; 进出口代理; 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 商业审计; 寻找赞助; 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或批发服务; 】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

  第22259308号【金华港航海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市场营销; 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 广告; 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 商业信息代理; 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 商业中介服务; 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 组织商业或广告交易会; 进出口代理;】“港航海  PORTSAI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构成元素、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长期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且与上述引证商标所有人具有地域差异。因此,申请商标同上述引证商标在市场上共存,不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的图形部分在构图要素、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网站流量优化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广告、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等服务、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广告、商业信息代理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使用上述近似商标,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分别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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