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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伴”商标注册近似驳回复审案例

“老伴”商标注册近似驳回复审案例

       申请人因第25713614号“老伴”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第4899538号【姜红成】“老伴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被商标局撤销,不应当作为在先权利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商标局撤销决定。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处于撤销复审程序中,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双方商标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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