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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争议 驳回复审 成功案例 无效宣告

深圳市创显光电有限公司“AirIM”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深圳市创显光电有限公司“AirIM”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4395508号“AirIM”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8731171号“爱吉丽木AJIRI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在显著识别部分、含义、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异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2、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具备独立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并已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3、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12789412号“Airsi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被提起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综上,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最终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至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审理本案之时,引证商标二为有效注册商标。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可视电话、发光二极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可视电话、集成电路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AirIM”与引证商标一外文部分“AJIRIM”、引证商标二“Airsim”字母组合相近,且申请商标未形成显著区分于引证商标一、二的特定含义。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24395508号“AirIM”商标

申请/注册号:24395508 商标申请日期:2017-05-31 国际分类:9类 科学仪器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深圳市创显光电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工业用放射屏幕(0918)、视频显示屏(0913)、发光二极管(LED)(0913)、收银机(0902)、热调节装置(0914)、半导体(0913)、眼镜(0921)、口述听写机(0902)、防眩遮光板(0919)、可视电话(09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