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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争议 驳回复审 成功案例 无效宣告

第24541137图形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第24541137图形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454113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6132290号“福顺及图”商标、第12442006号图形商标、第18210116号图形商标在整体外观方面尚有一定差异,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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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第24541137号图形商

申请/注册号:24541137 商标申请日期:2017-06-08 国际分类:35类 广告销售

初审公告日期:2018-10-27 注册公告日期:2019-01-28 专用权期限:2019-01-28至2029-01-27

申请人:王大为  

商品/服务项目:职业介绍(3504)、工商管理辅助(3502)、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3502)、替他人推销(3503)、寻找赞助(3508)、广告宣传(3501)、商业企业迁移(3505)、商业信息代理(3502)、商业管理顾问(3502)、商业审计(35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