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光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极光之战”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4353831号“极光之战”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经宣传使用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9298533号“极光之舞JGZW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类似本案的其它商标已获准注册共存。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的计算机软件登记证书及宣传使用等证据材料。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中文部分前三个文字相同,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外围设备、网络通讯设备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智能眼镜(数据处理)、智能手机等商品功能用途相同,已构成类似商品。若二者同时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消费者认为二者存在某种特定关系或来源于同一主体,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称其它商标获准注册共存的情形与本案案情不同,亦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亦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24353831号“极光之战”商标
申请/注册号:24353831 商标申请日期:2017-05-26 国际分类:9类 科学仪器
初审公告日期:2019-03-06 注册公告日期:2019-06-07 专用权期限:2019-06-07至2029-06-06
申请人:上海光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光盘(音像)(09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