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1310670号“红河旅游”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申请人不服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商评字[2018]第0000012257号《关于第21310670号“红河旅游”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8)京73行初4012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被诉决定,并责令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截止本案审理终结,引证商标一在所有服务上的注册被撤销并生效,不再成为诉争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被告应当根据新的事实重新作出决定。鉴于被诉决定的撤销并非归因于被告,本案不再判决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根据法院判决,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商标局决定撤销,引证商标二经商标局审查决定予以驳回,故上述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第21310670号“红河旅游”商标
申请/注册号:21310670 商标申请日期:2016-09-14 国际分类:39类 运输贮藏
初审公告日期:2018-12-06 注册公告日期:2019-03-07 专用权期限:2019-03-07至2029-03-06
申请人:云南艺丰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货物发运(3901)、运送旅客(3901)、货运(3901)、海上运输(3902)、贵重物品的保护运输(3903)、空中运输(3904)、快递服务(信件或商品)(3910)、提供旅行信息(3911)、旅行陪伴(3911)、安排游览(3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