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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争议 驳回复审 成功案例 无效宣告

关于第20709024号“杂 杂物社SHOP”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关于第20709024号“杂 杂物社SHOP”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申请人不服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商评字[2017]第0000152577号《关于第20709024号“杂 杂物社SHOP”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8)京73行初850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被诉决定,并责令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重新作出决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不服该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称北京市高院)提出上诉,北京市高院作出(2018)京行终3041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诉争商标由中文“杂”“杂物社”以及英文“shop”构成,引证商标一由中文“杂”及英文“sundry”构成。由于诉争商标中的“杂”做了艺术化的处理,该上下结构的汉字被英文“shop”隔断,因此,其整体外观与引证商标一存在一定区别。由于本案系驳回复审案件,不能反映引证商标的知名度,因此,根据现有证据原审判决认定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整体视觉效果不同,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能够区分的认定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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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法院判决,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共同使用在类似商品上不致引起消费者混淆,故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第20709024号“杂 杂物社SHOP”商标

申请/注册号:20709024 商标申请日期:2016-07-20 国际分类:25类 服装鞋帽

初审公告日期:2018-12-06 注册公告日期:2019-03-07 专用权期限:2019-03-07至2029-03-06

申请人: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内裤(2501)、服装(2501)、T恤衫(2501)、服装(2502)、服装(2503)、服装(2504)、服装(2505)、拖鞋(2507)、帽子(2508)、袜(2509)、手套(服装)(2510)、领带(2511)、围巾(2511)、睡眠用眼罩(25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