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丝绸古道”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4900911号“丝绸古道”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自创,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6883624号“丝路古道 LEGEND OF THE SILK ROA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请求在商标局驳回的服务上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由中文“丝绸古道”构成,其与引证商标的显著识别文字“丝路古道”文字构成、呼叫相近,且整体含义未形成明显区分,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商业管理咨询、替他人推销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替他人推销、商业信息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24900911号“丝绸古道”商标
申请/注册号:24900911 商标申请日期:2017-06-20 国际分类:35类 广告销售
初审公告日期:2019-03-06 注册公告日期:2019-06-07 专用权期限:2019-06-07至2029-06-06
申请人:程春胜
商品/服务项目:复印服务(3506)、寻找赞助(3508)、商业企业迁移(3505)、医疗用品零售或批发服务(3509)、人事管理咨询(3504)、商业审计(35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