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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争议 驳回复审 成功案例 无效宣告

“P'PANG STUDIO”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P'PANG STUDIO”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4262076号“P'PANG STUDI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引证的第6699248号“波昂POA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9837478号“PPV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字母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尚可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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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第24262076号“P'PANG STUDIO”商标

申请/注册号:24262076 商标申请日期:2017-05-22 国际分类:25类 服装鞋帽

初审公告日期:2018-10-27 注册公告日期:2019-01-28 专用权期限:2019-01-28至2029-01-27

申请人:王浩义 

商品/服务项目:服装(2501)、童装(2501)、裤子(2501)、服装(2502)、服装(2503)、服装(2504)、服装(2505)、鞋(脚上的穿着物)(2507)、帽(2508)、袜(2509)、手套(服装)(2510)、领带(2511)、围巾(2511)、皮带(服饰用)(25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