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文运堂贸易有限公司“文具三分钟”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4383914号“文具三分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11221680号“三分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宣传和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申请人与引证商标所有人经营领域不同,双方商标共存使用不会导致消费者误认。申请人请求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宣传使用资料复印件。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策划、市场营销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市场营销、广告宣传等服务在服务的内容、特点等方面较为接近,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文具三分钟”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三分钟”,并且未形成新的特定含义,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在上述相同或类似服务上使用,容易造成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相混淆。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24383914号“文具三分钟”商标
申请/注册号:24383914 商标申请日期:2017-05-27 国际分类:35类 广告销售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广州文运堂贸易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广告材料设计(3501)、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3503)、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3501)、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3502)、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3503)、广告策划(3501)、市场营销(3503)、广告代理(3501)、市场营销研究(3502)、广告版面设计(3501)、广告稿的撰写(3501)、广告材料起草(3501)、广告片制作(3501)、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3501)、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3502)、提供商业和商务联系信息(3502)、货物展出(3501)、为消费者提供商业信息和建议(消费者建议机构)(3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