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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争议 驳回复审 成功案例 无效宣告

佛山市科艺特门窗有限公司“科艺特门窗KEYITEMENCHUANG及图”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佛山市科艺特门窗有限公司“科艺特门窗KEYITEMENCHUANG及图”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4128994号“科艺特门窗KEYITEMENCHUA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第4405882号“科亿特KY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经过宽展期,其所有人未申请续展,已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第4077540号“科艺KE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506832号“科藝”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0241248号“CWR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3531986号“金陵润昌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8240910号“栗康源likangyu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23452116号“八睿商城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21849491号“凯勃KAIB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在整体外观、含义、呼叫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360截图20240413105038002.jpg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使用图片复印件。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17年08月06日,其所有人到期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五、六、七、八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具有一定的区别,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金属门、金属窗、未加工或半加工普通金属、金属标志牌、普通金属艺术品、金属焊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金属阀门、金属插销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区别明显,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在此部分商品上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门用金属附件、金属管道、金属螺母、金属锁(非电)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金属插销、金属锁(非电)、金属管、钉子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较为接近,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显著识别部分“科艺特”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二显著识别部分“科艺”、引证商标三“科藝”,并且未形成新的特定含义,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同时在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容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门用金属附件、金属管道、金属螺母、金属锁(非电)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第24128994号“科艺特门窗KEYITEMENCHUANG及图”商标

申请/注册号:24128994 商标申请日期:2017-05-15 国际分类:6类 金属材料

初审公告日期:2019-03-06 注册公告日期:2019-06-07 专用权期限:2019-06-07至2029-06-06

申请人:佛山市科艺特门窗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金属门(0603)、普通金属艺术品(0622)、金属焊条(0616)、金属窗(0603)、未加工或半加工普通金属(0601)、金属标志牌(06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