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UAYANG 100%及图”与“DUO PU DA及图”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3980183号“KUAYANG 100%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6482949号“DUO PU D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差别显著,未构成近似,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著作权登记证书、申请人商标使用情况等。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KUAYANG 100%及图”与引证商标“DUO PU DA及图”在构成要素、图文组合方式及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进出口代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进出口代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两商标并存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其它商标获准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非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