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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争议 驳回复审 成功案例 无效宣告

“仟盐坊 QIANYANFANG及图”与“千颜坊”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仟盐坊 QIANYANFANG及图”与“千颜坊”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4281233号“仟盐坊 QIANYANFA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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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0586382号“千颜坊”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一一对应关系。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商标档案;网络媒体报道打印件等证据。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中文“仟盐坊”与引证商标“千颜坊”在文字构成、呼叫、外观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