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梦花园”与“梦想花园”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4620860号“梦花园”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20552234号“梦想花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含义、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异显著,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2、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申请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申请商标的使用、宣传证据。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申请商标已经被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商评字[2018]第17048号驳回复审决定书决定驳回其在提供野营场地设施、养老院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其在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备办宴席、咖啡馆、酒吧服务、旅馆预订、餐厅、假日野营住宿服务、茶馆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备办宴席、咖啡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备办宴席、咖啡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