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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争议 驳回复审 成功案例 无效宣告

诺尔玛生活用品有限两合公司“POWERSTAR”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诺尔玛生活用品有限两合公司“POWERSTAR”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1322484号“POWERSTA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商标局引证的第8934533号“星动力 STARPOWER及图”商标经商标局撤三程序于2018年04月09日作出的商标撤三字[2018]第W010249号决定在剃须刀、手操作千斤顶商品上予以撤销(见第1614期《注册商标撤销公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熨斗、卷发用手工具(电动的)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磨具(手工具)等商品功能用途不同,未构成类似商品。若二者同时使用在各自指定商品上不易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上述情形,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际分类:8类 手工器械 申请/注册号:21322484 商标申请日期:2016-09-18 申请人:诺尔玛生活用品有限两合公司